2023年04月13日 10:01 來源: 延邊政法
為深入貫徹州委十二屆四次全會、州委經濟工作會議和州委政法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增強全州政法機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政治自覺,勇于擔當、主動作為的思想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的行動自覺,結合全州政法工作實際,州委政法委組織州直政法各單位緊扣助力高質量發展主題,起草了本系統惠企利企措施,為我州實現跨越趕超貢獻政法力量。
延邊州審判機關優化營商環境惠企利企“十條措施”
1.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積極引導涉訴企業、群眾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等方式,促進矛盾糾紛訴前化解,嚴防發生“民轉刑”案件和影響穩定的群體性事件。
2.積極開展全州法院院領導、員額法官對接企業和送法進企活動,定期聯系,加強溝通,了解企業法律需求,及時提供高效司法服務,助力企業安心謀發展。
3.加快智慧法院建設步伐,積極推行吉林電子法院、云上法庭、電子送達等在線服務平臺進行網上立案、調解、證據交換、庭審、執行等,確保訴訟事項高效規范運行,最大限度降低地域因素對企業和群眾參與訴訟活動的影響,為涉訴企業和群眾提供高效、便捷訴訟服務和保障。
4.從寬把握司法救助條件,對生產經營陷入困境、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積極適用緩減免交訴訟費措施,幫助涉訴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節約訴訟成本。
5.做好涉企金融審判工作,依法審理涉企金融借款、融資租賃、民間借貸等案件,正確處理企業股權質押、三角債、互聯互保等法律問題。
6.加強破產案件審理工作,完善破產企業識別機制,積極開展破產和解、重整,幫助和支持瀕臨破產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對救治無效或產能落后、不能適應高質量發展需要的企業,加快破產清算,及時釋放生產要素,實現經濟資源的盤活和重新流動。
7.審慎使用強制措施,對資金暫時周轉困難而無法及時履行債務、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企業,盡最大努力采取“活封、活扣”的手段。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對用于居民保供設施、設備、物品、資金等,不得隨意查封、扣押、凍結。
8.建立完善涉企及經營者冤錯案件甄別糾正常態化工作機制,對涉企申訴案件,及時啟動審查程序,確有錯誤的,依法糾正。對已糾正的涉企典型案件,依法及時公布,發揮案例的示范、引領、指導作用。
9.深化“法院+企業聯合會”合作機制,圍繞保障企業司法訴求,研究加強和改進服務企業舉措。積極建立“法院+工商聯”機制,從溝通聯絡、聯席會議、訴調對接、信息共享、司法建議等方面開展合作,合理解決企業難題。
10.大力推進“陽光司法”,進一步強化涉企案件辦案流程公開、法律依據公開和投訴渠道公開,最大限度讓執法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切實加強涉企案例指導,及時公布一批涉企執法司法典型案例,指導規范兩級法院依法妥善處理涉企案件。
延邊州檢察機關優化營商環境惠企利企“十條措施”
1.積極發揮“窗口”服務作用。優先受理、快速辦理涉企立案登記、案件查詢、郵寄送達等工作,支持涉企案件律師網上閱卷、異地閱卷、現場閱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律師互聯網閱卷申請辦理。
2.加大權益保障和權利救濟工作。對涉非公經濟主體案件設置法律服務“綠色通道”,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非公經濟主體控告申訴案件優先受理、專人辦理,三日內程序性回復當事人信訪處理、分流情況,三個月內實體性答復案件辦理情況。
3.正確把握涉企案件刑事處罰標準。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企業經營者,一般應當作不起訴處理。對犯罪情節較輕,積極挽回被害人損失,認罪認罰、符合緩刑條件的,一般應當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4.嚴格審查對涉案企業經營者批準逮捕條件。對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企業經營者,一般不批準逮捕。對已經批準逮捕的企業經營者,應當在每個訴訟階段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變更或建議變更強制措施。
5.慎重適用涉財產強制性措施。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創新研發的資金設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需查封、扣押、凍結的,要為企業預留必要的資金和賬戶,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
6.依法嚴懲侵害企業犯罪。嚴厲打擊侵犯企業及投資者、管理者、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犯罪,加大對強迫交易、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合同詐騙等犯罪懲治力度。
7.推動企業合規改革提質增效。持續擴大企業合規辦案規模,逐步拓展案件范圍,做到能適用盡適用,充分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對第三方專業人員選任、企業合規計劃制定和執行、第三方組織合規考察書面報告嚴格審查把關。
8.保障涉企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涉企社區矯正對象監管、幫教活動的檢察監督,為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赴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依法依規簡化審批程序。
9.加強涉企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嚴格依法認定合同可解除、可撤銷情形及合同法律責任,制裁違約失信行為,保護守約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糾正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民事虛假訴訟、惡意延遲訴訟、錯誤判決裁定等違法行為。
10.依法保護企業平等市場主體地位。對侵犯企業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危害社會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穩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依法督促其糾正。
延邊州公安機關優化營商環境惠企利企“十條措施”
1.開辟居住證業務辦理“綠色通道”。在各級公安戶政大廳設置“服務企業窗口”,企業員工辦理居住證,符合制證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辦證、立等可取。
2.開通出入境證件辦理上門服務。對因緊急商務活動辦理出入境證件的企業人員,利用“移動受理窗口”專用服務車和移動受理終端,為企業開展預約上門服務。
3.優化初次申領增駕業務辦理流程。戶籍為省外的企業員工因工作需要初次申領增駕業務時,申請人提交居民身份證即可辦理,不再提交居住證或居住登記憑證。
4.改善城市貨運車輛通行管理。采取分時段、分區域禁限行的縣(市),通行時間在現有基礎上至少延長1小時,調整后中、重型貨車每日允許通行時間不少于8小時,其他類型貨車不少于12小時(不含?;愤\輸車);取消皮卡車(多用途貨車)、城市物流配送車輛進城和通行限制,對符合排放和設計標準的皮卡車(多用途貨車),賦予與小型載客汽車同等通行權。
5.優化涉企行政審批服務。對“限辦件”事項嚴格按時限完成審批流程;對“即辦件”事項實現“一次性辦結”,堅決不讓企業跑第二次;對企業在網上申辦的事項,推行“不見面”審批,實現審批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便捷辦”。
6.嚴厲打擊涉企違法犯罪??焓芸觳樯婕扒趾ζ髽I家和企業的各類案件線索,嚴厲打擊欺行霸市、強迫交易、暴力討債等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嚴厲打擊合同詐騙、串通投標、商業賄賂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對有重大影響的實行掛牌督辦或提級偵辦,全力維護企業及經營者合法權益。
7.依法保護企業知識產權。以“昆侖”專項行動為載體,健全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快速響應和“行刑銜接”機制,嚴厲打擊假冒商品、侵犯知識產權、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等違法犯罪,特別是重點打擊涉“吉字號”和延邊民族特色品牌的侵權假冒犯罪,全力維護良好市場經濟秩序。
8.依法慎用強制措施。嚴格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涉企業違法犯罪案件,依法慎用限制財產強制措施,根據案件情況為企業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對涉嫌犯罪的企業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依法慎用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對處于偵查階段在押的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影響偵查工作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及時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9.維護企業及周邊治安秩序。加大企業及周邊治安、交通巡防力度,對企業周邊復雜場所開展經常性排查整治,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治安環境;加大企業內部及周邊矛盾糾紛排查力度,深入了解涉企勞資、債務、合同糾紛情況,及時幫助化解不穩定因素;為我州重點企業設立警務室,派駐民警掛牌服務。加大對企業安全防范的指導力度,推動企業落實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企業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10.積極回應企業報警投訴。發揮“110社會聯動機制”優勢,健全完善非警務類警情流轉機制,確保涉企非警務類警情第一時間流轉到相關職能部門予以處置;暢通公安12389舉報投訴平臺監督聯系渠道,及時回應企業訴求,快速受理涉企投訴以及人民警察在涉企問題上不依法履職、不遵守紀律等舉報線索,及時發現整改執法不規范、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
延邊州司法行政機關優化營商環境惠企利企“十條措施”
1.開展企業“法治體檢”。建立法律服務綜合體人才庫,按照企業需求開展企業“法治體檢”。針對企業類型、規模及行業特點,分層分類制定體檢內容及標準,推動創新服務方式,為企業提供多渠道、多平臺、線上線下雙聯動的法律服務;著眼企業合規建設,積極提供符合企業需求且有個性化特色的法律服務產品,并針對存在的不同問題,提出化解有力、見效及時、有利長遠的解紛對策和整改方案,確保企業在法治化軌道內健康穩健、高效有序發展。
2.提高法律服務質量,為服務企業建好“加油站”。發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點(室)作用,整合公共法律服務隊伍、依托“12348”及各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服務熱線,提升法律服務專業化水平,為企業提供優質法律咨詢服務。提升涉及企業的法律服務水平,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及公證、仲裁、司法鑒定等法律服務機構開設企業咨詢服務窗口,為企業開辟綠色通道,對涉及企業法律服務事項優先接待和受理。
3.拓展涉企公共法律服務。開設惠企政策仲裁咨詢服務,推出《延邊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收費退費辦法》等便民利企措施,讓企業降低維權成本。主動送法上門,了解掌握企業在生產經營和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聽取企業對仲裁工作的意見建議。
4.全面清理不利于營商環境建設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嚴格開展合法性審核,依法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打破各種“卷簾門”、“玻璃門”、“旋轉門”。
5.嚴格落實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動態調整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免予行政強制清單“四張清單”,健全完善“一案三書”工作機制,全面推行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建議、行政指導、行政約談、行政告誡、行政回訪、容缺執法等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引導、規范、促進市場主體依法經營,讓行政執法既有“力度”,更有“溫度”。
6.加強涉企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行業影響力、區域帶動力和貼近企業的優勢,指導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推動涉企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向縱深發展。完善涉企矛盾糾紛聯調聯動機制,采取聯合調解、協助調解、委托調解等方式,加強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發揮合力作用,形成矛盾聯調、力量聯動、信息聯通的工作格局。
7.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企業法治宣傳教育。發揮法律服務綜合體法律專家庫專家優勢,針對企業的法律需求到企業開展法治宣傳,為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授課。督促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及時查找顧問單位的多發易發法律風險點,針對高頻共性問題針對性地開展培訓,幫助企業提高依法經營決策能力。
8.完善和落實企業經營者社區矯正對象請假放寬措施。進一步完善企業經營者社區矯正對象請假審批程序,企業經營者社區矯正對象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本人赴境內居住地以外簽訂重要合同、投資談判、參加重要展會、催要業務款項、走訪重點客戶等而請假外出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審批。
9.健全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法規。對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規定,嚴格執行備案審查,及時糾正有悖于優化營商環境建設的規章規定,積極為營商環境建設提供平等法治保障。
10.認真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認真落實“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實行辦理事項、法律依據、審批主體、辦事流程、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投訴電話、辦理結果“八公開”,持續推進“減證便民”舉措。
編輯:初見
審核:錢洪濤
終審:于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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